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62号申请人东港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志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洪香。申请人东港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洪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东港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郭洪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东港金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67.7元。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郭洪香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洪香的银行存款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