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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1118号

唐乔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唐乔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1118号罪犯唐乔生,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枞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乔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唐乔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宜刑終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唐乔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20.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唐乔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指派民警凌世杰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国伟、陈明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罪犯唐乔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检察意见,法庭庭审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唐犯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唐犯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乔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乔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乔生减刑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