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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846号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正计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正计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代码证:62096012-5。

法定代表人:高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华正计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座。机构代码证:66048290-6。

法定代表人:谢萍,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成都华正计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