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泉,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向祥莲。被执行人符月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泉与被执行人向祥莲、符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祥莲、符月秋应该向申请执行人王玉泉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其中的90000元自2009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724.7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向祥莲、符月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松标
审 判 员 陈良升
审 判 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裴高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