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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44-1号

王玉泉、向祥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泉,向祥莲,符月秋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泉,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向祥莲。被执行人符月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泉与被执行人向祥莲、符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祥莲、符月秋应该向申请执行人王玉泉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其中的90000元自2009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1724.7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向祥莲、符月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松标

审 判 员  陈良升

审 判 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裴高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