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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2524号之一

张阿莉与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阿莉,王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524号之一

原告:张阿莉,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王金女,女,1972年6月7日出生女,无固定职业,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阿莉与被告王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阿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阿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170元,由原告张阿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龚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