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524号之一
原告:张阿莉,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王金女,女,1972年6月7日出生女,无固定职业,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阿莉与被告王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阿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阿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2170元,由原告张阿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龚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