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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644号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希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希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昂、潘飞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彭希茂,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希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希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0659.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0.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在瑞安和苍南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彭希茂有辆牌号浙C×××××福克斯牌车辆(已布控),本院已查封,但实物着落,未能扣押处置。向苍南县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苍南县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希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布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6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林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