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545-2号原告曾满林,男。被告尹清梅,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金阳西路327号。负责人肖用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满林诉被告尹清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满林尚处于治疗状态,暂时不能确定其损失。为减轻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志方
代理
审判员 梁建军
人民陪审员 谭建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马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