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冯某某、方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尚欠购房款2667000元(其中包含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至的利息1017000元)及利息360525元(利息以165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止)、前期未支付的利息7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6900元,以上合计3124425元。但被执行人冯某某、方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方某某的银行存款312442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聂登高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