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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行终76号

蔡回军、仁怀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回军,仁怀市国土资源局,赵明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行终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回军。委托代理人吴小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仁怀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志奇。第三人(一审第三人)赵明发。

上诉人蔡回军因建设用地行政审批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行初2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回军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回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回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回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黎光勇

审判员  方 兵

审判员  李永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