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3行终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蔡回军。委托代理人吴小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仁怀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志奇。第三人(一审第三人)赵明发。
上诉人蔡回军因建设用地行政审批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行初2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回军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回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回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回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黎光勇
审判员 方 兵
审判员 李永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