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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行初16号

郑亚欢与通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欢,通许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21行初16号原告郑亚欢,男,198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万小猛,男,通许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通许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徐恩清,局长。住所地:通许县城关镇咸平大道路北。

原告郑亚欢诉被告通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世友

审判员  孔 方

审判员  卢志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存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