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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894号

原告燕永明诉被告郭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燕永明,郭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894号原告燕永明,男,汉族,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刘丽婷,山西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广,山西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卫华,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永明诉被告郭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以双方已经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燕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4元,本院减半收取1602元,退还原告1602元。(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苏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