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894号原告燕永明,男,汉族,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刘丽婷,山西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广,山西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卫华,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永明诉被告郭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以双方已经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燕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4元,本院减半收取1602元,退还原告1602元。(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苏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