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栗法执字第134号

涂本军、彭连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本军,彭连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栗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涂本军,男,1972年5月20日,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彭连发,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本军与彭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彭连发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启明

审 判 员 陈宏林

审 判 员 李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八日代

书记员 吕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