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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行审150号

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姜小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姜小顺,白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8行审150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文锦,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姜小顺,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执行人白艳玲,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5)第27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姜小顺、白艳玲系夫妻关系,该夫妻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夫妻送达唐人口征决字(2015)第27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人口征决字(2015)第27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5)第27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5)第27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彦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