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李康乐。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李康乐与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康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965元、诉讼费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已对李康乐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已冲抵物业费,承诺在2016年12月底前陆续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2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肖宏远
审判员 朱 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