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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707号

吴国华与李向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国华,赵新占,李向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华,男,生于1947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新占,男,生于1974年7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向麦,女,生于1972年4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吴国华与赵新占、李向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少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