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82-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11-13号。负责人胡建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鑫大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6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大新片3号楼1层15-1号。法定代表人肖秀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罗传俊,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刘爱清,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肖秀莲,女,汉族,1957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梁建军,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大洋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建平、罗传俊、刘爱清、肖秀莲、梁建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被查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武汉神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硚口区玉带二村6栋的房屋(详细房产信息见附表)。
二、查封期限为年(自2016年6月3日起到201年6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 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继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