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683号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源街2号。法定代表人仇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某某,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某室。被告张某,男,其他自然概况不详,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某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苹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