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300号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8号A座401室。法定代表人赵秀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诺、王志群,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粮食技工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工人街20号。法定代表人裴振局,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粮食技工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立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红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