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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89号

杨胜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胜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89号被执行人杨胜义,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沧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1月19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沧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