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0113民初2939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谭锡全,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简贤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吴晖,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杏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紫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