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00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6775595519(1-1)。
负责人:谷坤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长岭,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行员工。
被告:易凤兰,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邢荣均,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易凤兰丈夫。
被告:邢荣亮,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张影,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邢荣亮妻子。
被告:邢宗旭,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赵慧慧,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邢宗旭妻子。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诉被告易凤兰、邢荣均、邢荣亮、张影、邢宗旭、赵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克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永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