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812号申请执行人何新长,男,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玉女,女,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福棉,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福棉,林玉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2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敬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