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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812号

何新长、林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新长,林玉,何福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812号申请执行人何新长,男,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玉女,女,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福棉,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福棉,林玉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2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敬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