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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申立新、李广平与被执行人张立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立新,李广平,张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申立新,女,1967年2月9日生,汉族,垣曲县中心小学教师,住垣曲县。申请执行人李广平,女,1962年2月8日生,汉族,垣曲县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张立英,女,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垣曲县中心小学退休教师,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立新、李广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立英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