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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570号

罪犯李保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570号罪犯李保,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合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李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李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