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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执6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齐木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齐木水,童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5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68,组织机构代码:70556146-5。

负责人:陈磊,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齐木水,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童素娟,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齐木水、童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6年1月6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洪中执交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交叉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2014年9月22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保全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童素娟、齐木水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688号5栋三单元601室、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3栋-1-401室及童素娟所有的坐落于西湖区洛阳路158号7栋2单元204室的三套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齐木水、童素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童素娟、齐木水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688号5栋三单元601室的房产;

二、拍卖被执行人童素娟、齐木水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12号滨江一号小区3栋-1-401室(第4层,房权证号:洪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

三、拍卖被执行人童素娟所有的坐落于西湖区洛阳路158号7栋2单元204室(第2层,房权证号:洪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兴强

审判员  左莉娜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吁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