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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32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与谌虹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谌虹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3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少林。

委托代理人:王立英。

被告:谌虹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诉被告谌虹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撤回起诉。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西山道支行案件受理费135元。

审 判 长  李树杰

审 判 员  王 治

人民陪审员  汪小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