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139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向天泉、周婷婷,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陈小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