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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5300号

王明阶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阶,王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300号

原告:王明阶,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王磊,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阶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