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300号
原告:王明阶,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王磊,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阶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