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732号
原告:王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邱振琥,灵璧县杨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屠光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