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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732号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732号

原告:王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邱振琥,灵璧县杨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屠光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