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939号

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永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温州鼎大科技有限公司,戴海明,戴海龙,胡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338号天安中心23层。

法定代表人:TORODDMUNDDAHLE。被执行人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夹里村。

法定代表人:郑英亮。被执行人永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

法定代表人:戴海明。被执行人温州鼎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沙头村。

法定代表人:戴海明。被执行人戴海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戴海龙,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胡小玲,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陆马牌轮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永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温州鼎大科技有限公司、戴海明、戴海龙、胡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新三角轮业有限公司、永嘉县正大彩印有限公司、温州鼎大科技有限公司、戴海明、戴海龙、胡小玲的银行存款106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