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执字第761号

刘成福与前率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成福,乾安县赞字乡前率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761号

申请执行人:刘成福,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赞字乡鞠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5502061611。

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前率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JL2882435。

法定代表人:朱金中,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福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前率村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民

审 判 员  王清江

代理

审判员  孙得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刘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