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执271号

梅子祥、武汉欧亚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子祥,武汉欧亚华林木业有限公司,郑海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梅子祥,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武汉欧亚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5区2栋1号,机构代码:59109474-9。

法定代表人:黄建先。

被执行人:郑海雄,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梅子祥与被执行人武汉欧亚华林木业有限公司、郑海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武汉欧亚华林木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梅子祥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162.9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02.6元;被执行人郑海雄赔偿申请执行人梅子祥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217.2元,承���本案受理费136.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欧亚华林木业有限公司、郑海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至2016年5月18日,被执行人武汉欧亚华林木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利息为350元,被执行人郑海雄迟延履行利息为4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欧亚华林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1868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海雄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2488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记员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