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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035号

陈和明与刘伟庆,司徒瑞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和明,司徒瑞雅,刘伟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035号申请执行人陈和明,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司徒瑞雅,女,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禅城区,被执行人刘伟庆,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禅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伟庆、司徒瑞雅的银行存款、收入7690.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区敬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