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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940号

邢宗红、付连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宗红,付连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邢宗红,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付连玉,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59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宗红与被执行人付连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本院执行案号为(2014)临兰执字第2619号中对被执行人刘步堂享有债权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连玉在本院(2014)临兰执字第2619号案件中执行款2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