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03行初字第65号起诉人孙振军,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收到孙振军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起诉人系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村民,因2016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其位于芦家园村的耕地,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并公示了关于沧州市2016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项目建设的《征地告知书》。经审查该批次建设用地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故请求依法撤销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沧州市2016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4号地项目建设《征地告知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孙振军系因不动产纠纷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孙振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欣
审 判 员 侯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