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黄谨。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黄谨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黄谨名下位于海口市紫荆路XX号紫荆花园二区X栋XX房(房产证号:HK152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益伟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张运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