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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565号

黄谨与李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君,黄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黄谨。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黄谨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黄谨名下位于海口市紫荆路XX号紫荆花园二区X栋XX房(房产证号:HK152XX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益伟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张运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