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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刑初329号

顾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5刑初329号公诉机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甲,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银川市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副局长(正科级),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现住宁夏银川市。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银西检公诉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犯受贿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该案需补充侦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并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嘉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3月份的一天,朱某甲到银川市西夏区人事局为其女儿朱某乙办理部队转业安置相关事宜时认识了时任人事局办公室负责人的被告人顾某甲。同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朱某甲准备了2万元现金到银川市西夏区人事局顾某甲办公室,请顾某甲为其女儿朱某乙安排一份好工作。后顾某甲利用其负责上报军转安置方案的职务便利,将朱某乙安置到银川市西夏区人事局工作,所得2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朱某甲到银川市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顾某甲,请顾某甲帮忙为其儿子朱洪武、外甥女李某某安排工作,顾某甲答应为其帮忙。数日后,顾某甲打电话让朱某甲先准备30万元,朱某甲到顾某甲办公室将存有15万元的3张银行卡及15万元现金送给顾某甲。约半个月后,顾某甲又打电话让朱某甲准备10万元现金,朱某甲在银川市西夏区交警一大队附近将10万元现金送给顾某甲。一周后,顾某甲再次打电话让朱某甲准备10万元现金,朱某甲在银川市西夏区交警一大队附近将10万元现金送给顾某甲。顾某甲将所得50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3.2014年7月份的一天,马某甲请顾某甲帮忙为其儿子马某乙安排工作,顾某甲答复有机会再说。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顾某甲给马某甲打电话,称现在有机会为马某乙安排工作,马某甲答应给顾某甲12万元办事。数日后,顾某甲打电话让马某甲先准备10万元现金,马某甲遂准备了5万元现金在银川市西夏区政府附近送给顾某甲。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马某甲又准备了5万元现金,在银川市西夏区中医研究院门口送给顾某甲,并请顾某甲帮忙为其销售树苗,顾某甲称为其留意,将所得10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4.2016年3月初的一天,杨某某通过马某甲认识顾某甲,遂请顾某甲为其儿子杨伟安排工作,并答应给15万元办事。后杨某某先准备了5万元现金,与马某甲一起到西夏区中医研究院门口送给顾某甲。3月底的一天,杨某某又准备了5万元现金在银川市西夏区中医研究院门口送给顾某甲,并请顾某甲帮忙为其销售树苗,顾某甲称帮其留意,将所得10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据此,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未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当庭出示相应证据支持指控。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顾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表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顾某甲于2011年3月收受朱某甲2万元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尚达不到立案标准,该起事实与其五年后再次收受贿赂没有关联性,该笔2万元不应与其他受贿金额合并计算。鉴于本案被告人顾某甲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建议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交马某乙、马某丙档案照片一张、收条一张。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3月顾某甲在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主要负责人员招录、调动、培训、绩效考核、政策性安置人员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等工作;2014年3月从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至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工作,负责苗木招投标、工程招投标等工作。顾某甲在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期间通过职务便利,接受朱某甲请托为朱某乙安置工作予以照顾,收受朱某甲好处费2万元;在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工作期间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朱某甲、马某甲、杨某某的请托,以将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朱某甲、马某甲、杨某某子女安排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收受请托人好处费共计70万元。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顾某甲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3月份的一天,朱某甲到银川市西夏区人事局为其女儿朱某乙办理部队转业安置相关事宜时认识了时任人事局办公室负责人的被告人顾某甲。同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朱某甲准备了2万元现金到银川市西夏区人事局顾某甲办公室,请顾某甲为其女儿朱某乙安排一份好工作。后顾某甲利用其负责上报军转安置方案的职务便利,对朱某乙予以照顾,所得2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左右,其女儿朱某乙从部队复员回来后,等待分配工作。其到西夏区人事局的办公室办理朱某乙工作事宜时认识了顾某甲。之后在2011年3到4月份一天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将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带在身上,到办公室找顾某甲,并将2万元现金放到了顾某甲的桌子上,希望顾某甲在给其女儿分配工作的时候,给安排个好一点的部门。顾某甲把钱收下了之后也答应了。后来其女儿被分配到西夏区人事局。2.证明、介绍信,证实朱某乙于2007年12月退伍,2009年5月5日被安排到财政局工作。3.证人朱某乙证言,证实2007年12月退役复员,2009年5月上旬到西夏区财政局工作,不知道家中是否为其工作事宜请托他人。4.被告人顾某甲供述,证实其自1996年4月-1998年6月在银川市文昌路办事处工作,1998年7月-2014年3月在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担任副主任科员;2014年3月至今在银川市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工作担任副局长。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工作时主要负责公务员的管理、军转安置、三支一扶的学生等人员的调配和安置工作。在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担任副局长职务,主要分管农村林业建设、退耕还林、生态效益林建设、湿地保护、森林防火,还有局里的财务工作。2011年3月或4月的时候,其当时在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当时是老朱的三女儿朱某乙退伍回来后,老朱就托其给朱某乙安排一个好点的工作最好不要安排到街道上工作。其答应能办,之后有一天老朱在办公室用报纸包了2万元钱,其就收下了。后来其在给政府提交朱某乙等人的任职方案的时候就在方案上把朱某乙安排在人事局工作。

二、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朱某甲到银川市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找到时任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顾某甲,请顾某甲帮忙为其儿子朱某丙、外甥女李某某安排工作,顾某甲答应为其帮忙。数日后,顾某甲打电话让朱某甲先准备30万元,朱某甲到顾某甲办公室将存有15万元的3张银行卡及15万元现金送给顾某甲。约半个月后,顾某甲又打电话让朱某甲准备10万元现金,朱某甲在银川市西夏区交警一大队附近将10万元现金送给顾某甲。一周后,顾某甲再次打电话让朱某甲准备10万元现金,朱某甲在银川市西夏区交警一大队附近将10万元现金送给顾某甲。顾某甲将所得50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其到西夏区林业局顾某甲办公室跟顾某甲说,儿子朱洪武已经27岁了,还没有工作,担心他在社会上混坏了,看能不能帮忙安排一个工作,当时顾某甲答应其托人办。其答应顾某甲需要花钱就说,其掏钱办,之后其想让顾某甲顺便给其外甥女儿李继红也安排工作,顾某甲答应后,2016年1月份的一天顾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准备30万元用于找人打点,其就给顾某甲送了30万元,其中有15万元的现金,5万元的银行卡3张,这3张银行卡一张是石嘴山银行的,一张是建设银行的,还有一张是工商银行的,这三张银行卡是以韩某某的名义去办理的。又过了半个月左右,是一个礼拜五的上午,顾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准备10万元现金,周六周天用于找人打点,其就准备了10万元现金,在西夏区交警一大队的路口,当时顾某甲开了一辆大众途观车,其开的红色速腾,在其车上把钱给了顾某甲。又过了一周左右,也是一个周五的上午,顾某甲给其打电话说,给孩子找工作的事,还得要托托关系,还要用点钱打点打点。顾某甲让准备上10万元的现金。其就把家里的1万多块钱,还有农行的房屋补偿款5万左右,还有建设银行卡上的4万,凑了10万元的现金。在西夏区交警一大队附近的路口见面,在顾某甲开的途观车上把10万元现金交给了顾某甲。顾某甲当时虽然已经不在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了,但是当时找顾某甲去说这个事的时候,顾某甲答应给办,其就想着顾某甲能办呢,所以才给顾某甲送的钱。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朱某甲借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用于何种用途并不清楚。3.银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证实韩某某尾号为6488、5212、1785的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和石嘴山银行卡内于2016年1月23日分别存入人民币5万元,共计15万元,24日、25日均被支取。4.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从顾某甲处扣押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6488)一张,账户余额0.58元,石嘴山银行卡(尾号1785)一张,账户余额1.49元。5.被告人顾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朱某乙跟其聊天时说朱某乙的弟弟在家没有正式工作,问其能不能给安排一个正式工作,其就答应了。过了几天朱某乙的父亲给其打电话问给儿子安排工作大概需要多少钱,其告诉朱某乙的父亲现在安排工作都比较规范,大部分都需要考试,要花不少钱,朱某乙的父亲问30万够不够,其说30万应该差不多。过了几天老朱说自己还有一个侄女能不能一起安排了,其也答应了。到了2016年春节前,其给老朱打电话说安置工作需要活动,老朱说先给其30万元用于活动,其让老朱办了三张银行卡,银行卡加现金一共收了老朱30万元。之后其在2016年2月底、3月底分二次收了老朱现金20万元。其承诺给老朱子女安排工作的事没有来的及办,给复转军人安置工作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下名额,10月份安排,其打算到了5月份再办,老朱给其送的钱都用于赌博花了。

三、2014年7月份的一天,马某甲请顾某甲帮忙为其儿子马某乙安排工作,顾某甲答复有机会再说。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顾某甲给马某甲打电话,称现在有机会为马某乙安排工作,马某甲答应给顾某甲一定好处。数日后,顾某甲打电话让马某甲先准备10万元现金,马某甲遂准备了5万元现金在银川市西夏区政府附近送给顾某甲。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马某甲又准备了5万元现金,在银川市西夏区中医研究院门口送给顾某甲,并请顾某甲帮忙为其销售树苗,顾某甲称为其留意,将所得10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其有四个子女,2006年下半年,因其儿子马某丙和女儿马某丁当兵转业回来后需要安置工作,就认识了顾某甲。2014年其儿子马某乙在保安公司开押钞车出了事故就不干了,其着急给马宁宁找工作,就找了顾某甲看能不能给其儿子马宁宁安排一个好点的工作,哪怕花些钱都无所谓,顾某甲说要等机会。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顾某甲给其打电话说现在机会来了。其就到顾某甲办公室,跟顾某甲说自己的儿子现在西花园街道当缉毒的协警,就是工资待遇不好,一个月才2000元。顾某甲说认识一个领导在自治区工作,10月份有安排工作的机会,工资待遇比较好,可以同工同酬,可以在银川三个区安排好一点的工作。但需要花15万元,其觉得太多了,顾某甲让其拿12万元。过了十几天顾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区上的领导要钱呢,就当天下午跟女儿马晓红借了5万元在西夏万达的北边给了顾某甲。过了几天其贷款了10万元,3月中旬贷款批下来后在中医研究院门口又给了顾某甲5万元。顾某甲给其说赶6月份指标能批下来,10月份能上班,如果办不成的话,就把钱全部退了。中间因为还没有到时间就没有再跟顾某甲联系过。除了给马宁宁安排工作的事情外,再就是其自己种了大约50亩树苗,其让顾某甲帮忙联系销掉一部分树苗,顾某甲说树苗不好销,林业部门需要的树苗都需要招标程序,等有机会了再帮忙销售树苗。其认为顾某甲有这个能力给人安排工作,因为顾某甲以前在西夏区人社局工作过,再加上给其儿子安排的还是没有编制的工作,相对好安排一些,所以其觉得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另外顾某甲在林业部门工作,认识绿化方面的人也比较多,可能会有帮忙销售树苗的机会。2.贷款业务凭证,证实马某甲于2016年3月15日向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当日放款。3.收条、照片(辩护人提交),证实顾某甲曾收到马宁宁人事档案,案发后其家人代为退还的事实。4.被告人顾某甲供述,证实其因给马某甲的女儿马晓红、儿子马勇勇办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马某甲请其吃过饭。2014年7、8月份,马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帮忙给马宁宁安排工作,因为其当时调到林业和葡萄产业局了就没有答应,2015年12月份老马又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些树苗看能不能帮着给卖掉,其说因为树苗需要经过招标程序,不好办,也没有答应。2015年年底,其给老马打了一个电话说有机会给马宁宁安排工作,问老马愿不愿意办。当天老马到其办公室找其说给马宁宁安排工作的事,老马问其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其说大概在2016年6月份开始办,10月份能办好,需要20万元,老马说要考虑一下,后来老马决定要办,在原来老西夏区政府附近的车上给了其5万元。2016年3月初其给老马打电话让老马把马宁宁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送过来,老马在西夏区北京路附近的一个酒店旁边给其了一个袋子装着5万元现金和马宁宁的照片。老马给其的钱都用于赌博花了。

四、2016年3月初的一天,杨某某通过马某甲认识了顾某甲,遂请顾某甲为其儿子杨某乙安排工作,顾某甲答应杨某某的请托后,杨某某先准备了5万元现金,与马某甲一起到西夏区中医研究院门口送给顾某甲。3月底的一天,杨某某又准备了5万元现金在银川市西夏区中医研究院门口送给顾某甲,并请顾某甲帮忙为其销售树苗,顾某甲称帮其留意,将所得10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其为了给儿子安排工作通过马某甲介绍认识了西夏区林业局的顾局长,马某甲让其直接给姓顾的局长打电话,其就在电话里跟姓顾说了为自己儿子安排工作的事情,姓顾的答应给办着看,说大概得15万元,先给10万元,如果办成了,再给5万元,如果办不成的话,把钱全部退给其。在2016年2月22日左右的一天,姓顾的给其打电话问钱准备的怎么样了,其说已经准备了5万元,其就叫马某甲一起去给姓顾的送钱。在西夏区中医研究院门口当着马某甲的面把钱交给姓顾的,过一个月左右,姓顾的又给其打电话问剩下的5万元准备的怎么样了,其就在中医研究院门口见把钱给了姓顾的。当时找姓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给儿子找工作的事情,再就是听马某甲说姓顾的是西夏区林业局的局长,正好其家里也种了一些树苗,其跟姓顾的说过,家里有树苗,看能不能帮其销掉,姓顾的说如果有机会的话帮其联系。其相信顾某甲有这个能力,因为顾某甲毕竟是当领导的。2.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2月中旬的时候,杨某某问其马宁宁的工作安排怎么样了,其告诉杨某某已经托人安排着呢。杨某某说自己的儿子也没有工作,能不能也托人办一下。其告诉杨某某找顾某甲办着呢,并当场给顾某甲打了电话说杨某某儿子的事,顾某甲答应了。其把顾某甲的手机号告诉了杨某某,让杨某某自己联系,过了几天杨某某约顾某甲在中医研究院见面,杨某某对顾某甲不熟,觉得把钱直接给顾某甲不放心,其就跟杨某某一起去了,杨某某当着其的面当场给顾某甲5万元。后来杨某某说又单独给了顾某甲5万元。3.被告人顾某甲供述,证实老马在2016年3月初给其送钱时说,有个朋友姓杨,也想给儿子找个好点的工作,问其能不能办,其说可以办。之后跟老马、老杨约着在电视台附近见了面,在老马的车上经老马介绍认识了老杨,其跟老杨说6月份开始办,10月份能办好,需要20万跑关系,要办在2016年3月底要先准备10万元,老杨说要考虑考虑,就互相留了联系方式。第二天老杨给其打电话说要办呢,但是要先到石嘴山去要账,帐要回来了给其送去,过了几天在北京路中医研究院门口见面,老杨和老马一起来的,老杨给其一个黑色塑料袋装了5万元的现金。到了3月底其给老杨打电话让老杨把身份证复印件给其送来,后来其跟老杨约好在中医研究院见面,老杨用一个塑料袋装了5万元现金。老杨还说手里有一些树苗问其能不能帮忙卖掉,其说现在树苗供应要经过招标,只有中标才能操作,其告诉老杨如果有机会了跟老杨联系。老杨给其的钱也都用于赌博输了。另查明,顾某甲曾向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马某乙了解过有关复转军人安置工作的相关事宜。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公开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证实顾某甲系公务员身份,2004年3月2日被中共银川市西夏区委员会任命为西夏区人事劳动局副主任科员,2014年3月7日任命为西夏区园林管理局副局长,免去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职务,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明,证实顾某甲1998年至2014年3月在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主要负责人员招录、调动、培训、绩效考核、政策性安置人员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等工作;2014年3月从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至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工作,负责农村林业、退耕还林、生态效益林建设、森林防火、苗木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及财务工作,2016年3月任主任科员。3.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22日任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顾某甲以前在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时是副主任科员,负责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责是管理人事和办公室工作。顾某甲调离后没有委托其给人安排工作,但是在2016年3月份以前向其打听过有关军转安置工作的信息,其怎么给顾某甲说的,想不起来了。另外其刚到人社局工作时,对有些工作还不太熟悉,有时也主动向顾某甲咨询过有些情况。4.证人顾某乙证言,证实顾某甲是其儿子,顾某甲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之前看过其几次,其感觉顾某甲有事,跟平时不太一样。顾某甲最后一次去看其的时候,其问顾某甲,顾某甲才告诉其以前答应给别人帮忙办事,收了别人70万元,但事还没有办成,就把这些钱都输光了,顾某甲还说赌博欠了别人很多钱,现在压力很大,其劝顾某甲到检察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顾某甲还是有顾虑想去自杀,其害怕顾某甲自杀经过再三劝导,最后其陪同顾某甲一起到西夏区纪委、公安局、检察院把整个情况都交代清楚了,后来西夏区检察院就立案了。5.情况说明,证实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查询人员信息库中没有朱洪武、李继红、马宁宁、杨伟的人事信息;西夏区人社局2016年没有招聘同工同酬工作人员。6.银民发(2016)316号关于下达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证实根据文件要求银川三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制定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具体安置方案,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其中西夏区计划安置7名退伍军人。7.被告人顾某甲供述,证实2016年4月21日顾某甲主动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其虽然调到了西夏区林业局和葡萄产业局工作,但其曾经在人事局工作了十年上下关系都比较熟,其收老马、老朱、老杨的钱帮助他们的子女安排工作,这件事能办成,当时其答应他们如果办不成就给退钱,一直没有办的原因是安排工作一般都是每年6月份开始,10月份差不多就办成了。在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其找人事局的马某乙副局长问过有关复转军人分配的相关事项,马局长当时说复转军人今年分两批安置,一批是在6月份,一批是在10月份。其原打算通过自治区安置办或银川市安置办的熟人先把安置名额批下来,再想办法把人分配到具体单位,但是没有来的及办这些事,其没有因为给人安排工作的事给相关人员送过钱,因为当时没有到送钱的时候,其答应过老马、老杨如果供应商需要树苗的话就跟他们俩联系。2016年4月初,兴泾镇和镇北堡镇区绿化需要香花槐,其就给老马打电话,老马说没有香花槐的树苗。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在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现金2万元;其在担任银川市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或自身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现金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甲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某甲受贿后一直未受处理,犯罪金额应累计计算,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顾某甲犯罪所得72万元予以追缴,待追缴后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唐玉龙

人民陪审员徐虹霞

人民陪审员冯瑞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