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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149号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邹建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邹建辉,万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组织机构代码:35653970-1。被执行人邹建辉,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万艳艳,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邹建辉之妻。峡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3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建辉、万艳艳未在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8000元。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移交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菊根在中国建设银行峡江支行账号为62×××10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龚晓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