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3825号
原告:黄国典,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第一
被告:唐义江,男,汉族,1977年02月02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第二
被告:惠城区祥和丰客家酒楼,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义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典与被告唐义江、惠城区祥和丰客家酒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典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国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莉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