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993号原告常州市旭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法定代表人何永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同辉,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旭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旭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旭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旭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旭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为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逸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