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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刑初213号

翁友亮、张冬娥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翁友亮,张冬娥,蔡和夫,方惠国,陈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5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友亮,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波市江北区。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冬娥,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蔡和夫,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宁波市江北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1年3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惠国,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敏明,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波市江北区。因赌博于2005年11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友亮、张冬娥、蔡和夫、方惠国、陈敏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友亮、张冬娥、蔡和夫、方惠国、陈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至1月10日,被告人翁友亮、张冬娥、蔡和夫等人先后在余姚市二六市村及本区慈城镇上岙村、慈湖村、半浦村等多个地点,采用“赌牌九”的形式非法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0100元以上。其中,被告人翁友亮、张冬娥系赌场管理者,参与赌场抽头获利分成,两人各占三成股份;被告人蔡和夫受雇佣负责望风。被告人方惠国明知翁友亮等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其位于本区慈城镇半浦村周家38号的房屋作为场地,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7100元以上。被告人陈敏明明知翁友亮等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其位于本区慈城镇慈湖村一管理用房作为场地,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元以上。2016年1月10日19时30分许,警方查获位于本区慈城镇半浦村周家38号的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翁友亮、蔡和夫、方惠国及参赌人员尹某、叶某、魏某等共计13人,缴获赌博工具牌九牌一副、抽头箱一只及当晚抽头款人民币2600元。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张冬娥于本区慈城派出所自动投案。同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敏明于本区慈城派出所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翁友亮、张冬娥、蔡和夫、方惠国、陈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尹某、叶某、魏某、赵某、陈敏、应某、陆某、王某、张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翁友亮、张冬娥、蔡和夫、方惠国、陈敏明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友亮、张冬娥、蔡和夫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方惠国、陈敏明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友亮、张冬娥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主要,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和夫、方惠国、陈敏明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冬娥、陈敏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友亮、蔡和夫、方惠国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案情,对被告人方惠国、陈敏明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友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冬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三、被告人蔡和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四、被告人方惠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五、被告人陈敏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六、已查扣的赌博工具牌九牌一副、抽头箱一只、赌资人民币2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明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颜芸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