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42号移送执行部门南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德刚,男,汉族,山东省武城县人。本院在执行胡德刚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德刚因犯合同诈骗罪尚在服刑,经对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就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胡德刚应交罚金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胡德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淑萍
审判员 甘益香
审判员 周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