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267号
原告:尧皮金,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汪伟君,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委托代理人:罗兴亮,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容,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原告尧皮金诉被告汪伟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年5月18日,原告以双方在公安局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皮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为2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斯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