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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民初267号

尧皮金与汪伟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尧皮金,汪伟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267号

原告:尧皮金,江西省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汪伟君,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委托代理人:罗兴亮,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容,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原告尧皮金诉被告汪伟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年5月18日,原告以双方在公安局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皮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为2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美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斯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