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通广电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兴万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万应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60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通广电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兴万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万应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万应渠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通广电子公司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应渠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A××××ד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