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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砚执字第349号

唐某某诉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某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砚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谢某,女,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砚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谢某去向不明,其位于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72号的一套房产尚在抵押当中,未发现谢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砚山县人民法院的(2015)砚执字第3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伟民

审判员  高德勇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维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