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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138号

范洪与柴玉叶、解相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洪,柴玉叶,解相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范洪,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柴玉叶,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解相卫,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范洪与被执行人柴玉叶、解相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第28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付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第28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千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