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31号
原告:王江,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生,个体,现住通榆县。
被告:石年江,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张洪艳,女,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农村建房施工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