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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631号

王江与石年江、张洪艳农村建房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江,石年江,张洪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31号

原告:王江,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生,个体,现住通榆县。

被告:石年江,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生,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张洪艳,女,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农村建房施工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