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5474号
原告:魏廷尧,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军,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配偶,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川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关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廷尧诉被告四川川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廷尧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魏廷尧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廷尧撤回对被告四川川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魏廷尧自行承担(原告魏廷尧已预交5元)。
代理
审判员 徐 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玫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