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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行审186号

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12行审186号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府中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孟昭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大连,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利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国土资监字[2015]076号)。查明:2014年10月,被申请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集体土地1413平方米兴建休闲广场。该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1413平方米土地在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体现为一般农用地,不符合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茅村镇龙庄村集体组织;

二、限期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一般农用地上非法占用的14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

三、对非法占用的141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拾伍元的罚款,计21195元。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非法侵占土地的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调查笔录、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勘测定界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予以证实。2015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5年8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6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铜国土资监字[2015]076号),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守东

人民陪审员  冯庆柏

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