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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隰执字第90号

张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冯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隰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隰县下李乡上李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约32岁,汉族,隰县下李乡下李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冯某某,女,约30岁,汉族,隰县下李乡下李村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冯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隰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爱爱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的银行存款223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